问题 | 宣告破产裁定书 |
释义 | 法律分析: 破产宣告裁定书 债务人:xxx 营业地点:××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对上述债务人的××××年(破)字第××号破产申请,法院作出以下裁定:债务人为破产人。 理由:……本院确认债权人会议申请理由充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1条和23条的规定,作出如上裁定。 同时,对本案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2条、第9条和第14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成立破产清算组,该机构负责人×××。 二、重新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日期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点为本庭。 三、破产宣告后首次债权会议日期定为××××年××月××日点为本庭。 四、债权调查日期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市×××人民法院××庭(章) 审判员:××× ××××年××月××日××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二十一条 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 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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