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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登记常住户口所在地怎么填
释义
    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指本人的户籍登记地址,如果户籍登记在某地,就写某地。如男友的户籍如果登记在了另外一个城市,就写这个城市的户籍登记地址。登记时,持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页)到本人户籍所登记地址或者本人男友户籍所登记的地址民政部门,直接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即可。
    常住户口所在地就是你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地址,一般填户口所在地精确到县(县级市):
    1、原户籍所在的地区;
    2、一般用“省级+县(市)级”表示户口所在地(如:广东省湛江市);
    3、买房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4、数年租住在某城市有了当地户口后与“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同义。
    常住户口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其目的是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人户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则作为本人的住所地。
    在法律上讲,户口登记地就是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就是户籍地),如果是人户分离,则一旦涉及人员身份证明、户籍迁移等与户口相关的问题,是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准的。
    1、户口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抚养人或者其它监护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手续:
    盖有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审查章的婴儿母亲或父亲单位(居委会)出具婴儿报户口证明信;
    盖有区、县(市)妇幼保健站公章的《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结婚证;
    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注销户口
    公民在常住地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所需手续: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信》;
    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
    3、户口迁入
    公民应在《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有效期限内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所需手续:
    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4、户口迁出
    公民跨市(指市区)、县范围迁移的,除高等院校录取和分配的学生、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等,凭有关证明办理迁出手续外,其他人员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手续。
    5、户口改动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五个项目需进行变更、更正的,持相关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上述五项以外的其它项目需变更或更正的,持相关证明直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6、户口迁移
    公民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将常住户口迁出原公安派出所管辖区的,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落户时还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7、分户立户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生活居住,需分户、立户的,持有下列材料直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申请人书面申请;原《户口簿》;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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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