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是否算侵犯商业秘密 |
释义 | 一、如果企业客户名单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员工带走企业客户名单的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追责。《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二、如果员工带走的客户名单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追究员工责任。风险提示:客户名单一般会涉及客户信息等问题,但是否能够认定为商业秘密还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行业性质及客户名单包含的内容决定。即便不能算是商业秘密级别,也会涉及到客户隐私,如联系方式等。追回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二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