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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伤害罪与非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释义
    1、因矛盾纠纷所导致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受害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打人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周岁的子女,基于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违法行为,不会被拘留,但是警方可以执行行政罚款。同时,受害人可以主张合理的民事赔偿。如果对方属于以发泄情绪、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一名受害人轻伤或两名受害人轻微伤、导致受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随意殴打老年人、孕妇、残疾人、未成年人、城市流浪人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上随意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293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经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纠集多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A、结伙殴打他人的。
    B、殴打残疾人、孕妇、未满14周岁的人或60周岁以上的人。
    C、一次殴打多人或多次殴打一人。
    3、受害人因医疗伤情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依法予以给付。受害人因伤致残,其因生活上需要所增加的必须费用,伤残赔偿金、残废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以及因康复治疗、后续治疗所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也应依法予以给付。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1条、43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3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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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0: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