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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我国行贿罪和介绍行贿罪的区别有什么呢?
释义
    关于介绍贿赂罪与受贿共犯的界限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区别论。该说认为,虽然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的帮助行为极为相似,但区别还是客观存在的,即受贿罪的帮助犯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受贿一方,因而其行为主要是为一方服务;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因而其行为主要是促成双方的行为内容得以实现。二是同一论。该说认为,介绍贿赂的行为实质上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在受贿与行贿之间,总是有倾向地代表某一方,或者是受某一方的委托进行活动,进而主张取消这一不切实际的罪名。还有观点认为,从本质上来讲,介绍贿赂行为是一种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但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两者进行区分。介绍贿赂罪只有在行贿、受贿人行为都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从此意义出发,介绍贿赂罪起到了一种补漏的作用.在当前反腐败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对其应该予以保留。我们认为,实践中区分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与介绍贿赂罪,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1.从犯罪主体是否依附行受贿一方进行界定。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是不依赖于行贿和受贿任何一方的第三者,而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依附于受贿一方,其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2.从犯罪客观行为的指向界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将“介绍贿赂”界定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勾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据此可以看出,介绍贿赂行为人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系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处于“居间”地位。而在受贿的帮助行为中,虽然行为人也与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有联系,但不是仅限于转达意思,而且积极参与收受贿赂。3.从犯罪的主观故意进行界定。司法实践中,判断第三人究竟构成何种罪,关键要看行贿人是否与行受贿一方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具体表现为所追求的犯罪利益的相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行、受贿的实现进行沟通、撮合,其本身并没有行贿或者受贿的目的;如果有此目的,则构成受贿、行贿的共犯。4.从所得利益的来源进行界定。共同受贿犯罪共犯的利益一般来源于受贿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在特定关系人型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是从行贿人处取得财物,但该财物系行贿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其谋利的回报;介绍贿赂人一般是从行贿一方获取利益,而且介绍贿赂人虽然大多有谋取利益的目的,但也可能并不要求得到现实的“利益”。当然,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以上要素不应割裂开来,而要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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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5: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