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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贿罪和受贿罪在法律中的定义和区别
释义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并非绝对,行贿不一定构成受贿,受贿也不一定构成行贿。原因包括法律规定、行贿数额不足、只有一方犯罪等。行贿罪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谋取利益。行贿数额较大或以各种名义给予回扣、手续费都可构成行贿罪。被勒索给予财物但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受贿罪。
    法律分析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但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构成行贿罪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也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行贿罪,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关法律规定给付财物方不是行贿,而收受财物方却是受贿。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就是这种情况。
    2、一方行贿数额小达不到立案定罪条件,而收受贿赂方因收受多起多人贿赂数较大而构成受贿罪。
    3、一方犯有行贿罪而另一方却未受贿。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结语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从行为角度看,行贿和受贿是互为条件的,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然而,从构成犯罪的角度来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的。例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给付财物方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那么不构成行贿罪;而收受财物方却构成受贿罪。此外,行贿数额小达不到立案定罪条件,但收受贿赂方因收受多起多人贿赂构成受贿罪的情况也存在。因此,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构成并非绝对对应,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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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