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少年如何预防犯罪 |
释义 | 综上所述,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根治青少年犯罪,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其措施就要具有针对性,要多重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无疑是最有效的预防方法,各个环节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如果把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割裂开来,预防、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就不完备,就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同时,预防青少年犯罪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关心青少年、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为己任,相互支持配合,“四防”并举,常抓不懈,共同建立起对青少年教育管理的网络,不留死角和漏洞,形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永不断裂的教育链,构筑一道坚实的预防长城,就一定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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