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方逃逸交警可以开 交通事故认定书 。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 当事人责任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客观: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