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的事项: 1、聊天记录需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是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所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 2、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一、劳动仲裁偷录的录音算不算证据 劳动仲裁举证过程中,偷录的录音算证据。 但是录音证据要被采纳,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首先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的; 2、录音时对方的言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他人的胁迫和威胁; 3、录音证据应当前后紧密连贯,包括未被剪接或伪造,这样的录音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二、如何收集婚内出轨的证据? 一般来说,其实能够在法庭上认定对方出轨的证据有很多,包含对方写的保证书、悔过书,相关的出警记录和相关笔录,还有相关的书信、短信以及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照片和录音、录像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对传统的书证、视听资料等,相关的处理方式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这些证据也更容易处理和判断。而针对电子数据方面,当事人和律师需要根据2021年5月1日生效的新规定,做进一步的了解和准备。电子数据包含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的通信信息,网络应用中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登录日志等,还包括文档、图片、音频、视频、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概括来讲,电子数据指的就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通俗来讲就是发布的微博、微信和QQ的消息、支付工具的转账和支付记录等在网上留下的痕迹,都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作为证据了。 三、借名买房需要什么证据? 借名买房需要的证据有当事人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借名买房协议、购房发票、房产证书、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的,并且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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