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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释义
    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为强化源头管理,坚持结果导向,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验收方式:
    1、采购人自己组织验收小组。政府采购中对于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产品,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人员(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共同负责验收。
    2.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对一些技术需求相对复杂的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可以邀请专业评委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3.请专业的机构检测,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采购中对于技术标准要求比较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4.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因为该供应商参加了此次投标活动,对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产品的具体需求有详细的了解;另一方面,供应商往往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行业情况也比较熟悉,可以进行有效监督。让他们参与验收,可以让政府采购投标供应商对招标的公正性心悦诚服,同时对他们今后参与招投标活动也会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邀请未中标单位验收是一种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的有效手段。
    履约验收程序:
    1.启动验收,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验收方案。
    2.供应商提供验收所需资料。提供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通知采购人并协助开展验收。其中隐蔽环节在隐蔽以前,或者其他分段验收环节在结束以前,供应商应当及时通知。
    3.成立验收小组。合同金额为50万至200万元的项目,验收小组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同金额为200万元(含)以上或技术复杂、竞争力较强、前期较有争议的项目,验收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竞争力较强或前期较有争议的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参与该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
    4.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附上检测报告。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
    5.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履约验收不合格的,来购人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束后,由供应商通知验收组织主体重新验收。
    6.档案保存。履约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所有纸质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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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4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