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法》对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的条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符合的条件如下: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