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在起诉前,如果通过虚增债务的方式抵押房屋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房屋抵押行为。应诉时可针对起诉书,提交自已的答辩状。答辩状要在限期内提交,被告人不答辩,不影响法院照常审理案件。有反诉因素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已的证据。以后按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庭审,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