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因此,一般治安案件。派出所从受理到解决一般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