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是否存在? |
释义 | 正常成年人没有监护人,但可以与他人签订监护人协议。法定监护人可由父母、祖父母、兄姐等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可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担任。若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相关单位可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时,可委托他人担任委托监护人。被监护人造成损害时,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责任,若委托监护人有过错,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正常成年人是否还有监护人 1、正常成年人没有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正常成年人已经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需要监护人来监督和保护。但是正常成年人可以与他人签订监护人协议,要求在自己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之时,签订协议的另一方成为监护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正常成年人不需要监护人来监督和保护。然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他人签订监护人协议,在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协议中指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如父母、祖父母等。若没有合适的法定监护人,相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指定监护人。同时,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可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被委托的人为委托监护人。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除非委托监护人有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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