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是否只能是亲属? |
释义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亲属或朋友、单位或居委会、民政部门。 法律分析 不是的。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拓展延伸 监护人的资格条件及限制:亲属是否是唯一的选择? 在法律上,监护人的资格条件和限制是根据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定的。尽管在许多司法管辖区中,亲属通常被视为首选监护人,但并不意味着亲属是唯一的选择。事实上,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其他人或机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如特定的社会工作者、专业监护人或监护组织。这些法律的目的是确保监护人能够提供适当的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因此,亲属并非必然是唯一的选择,监护人的资格条件和限制应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或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选择不仅限于亲属,还可以是其他人或机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监护人的资格条件和限制有所规定,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因此,在选择监护人时,应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合适的人选,以确保被监护人得到最佳的关怀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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