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利息的收取方式 |
释义 | 民间借贷不应先扣除利息,否则损害出借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出借人应审查借款人资产情况、签订书面协议、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款项,并注意避免成为诈骗对象。借条应明确出借人身份,尽量本人交付借款。法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不能以合法借款掩盖违法目的,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能提供担保。 法律分析 一、民间借贷可不可以先扣利息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该做法直接损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民间借贷出借人应注意什么 1、在出借款项前,要仔细审查借款人的资产情况,了解借款用途;借款应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等,保证人的责任形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尽可能明确; 2、款项交付时,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如采用现金交付的,要保留现金来源的凭证;如果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借款时让另一方也签字确认; 3、不要贪图高息,以免成为犯罪分子诈骗的对象; 4、借条上应载明出借人,尽量通过本人交付借款、接收还款,以免在出借主体上发生争议; 5、法人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除加盖公章外,最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以免发生争议时,对方对公章加盖过程等提出异议; 6、要求债务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须在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内向法院起诉; 7、不能以合法借款的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8、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9、分支机构未经公司授权,不能对外提供担保。 结语 民间借贷需遵守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否则损害出借方利益。出借人应审查借款人资产情况,签订明确的借款协议,并保留交易凭证。避免贪图高息,防止成为诈骗对象。借条应载明出借人,交付还款应本人操作,避免争议。法人借款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防止异议。诉讼时效内起诉承担民事责任。不得掩盖违法目的,违背公序良俗。分支机构未授权不得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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