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侵权赔偿问题 |
释义 |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及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侵权赔偿应根据实际损失、侵权人利益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权可被判定赔偿数额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权利人应支付合理开支。人民法院可要求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簿和资料。商标假冒商品需销毁,材料和工具不予补偿。商标是建立商誉和消费者联系的桥梁,保护商标需投入资金和经营,商标侵权会导致商誉丧失,恢复消费者信心需重新培育市场。 法律分析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商标是指示特定商品的标志,同时商标也是商标权人商誉的体现和建立消费者与商品联系的桥梁。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商标权人通过广告宣传、产品营销、提升产品质量等方式逐渐建立起商标商誉,这种信誉的建立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和长期的经营,但是破坏却很容易,当商标权人的商标受到仿冒,其辛苦建立的商誉可能毁于一旦,前期投入大量广告费用和产品研发经费都将付诸东流,因此商标商誉的丧失是极难弥补的。商标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能够看到一个商标时就能马上想起商标对应的商品、服务,以及这些商品服务的品质,这一般被称为商标与消费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需要商标权人长期的培养才能形成,然而一旦商标受到仿冒,这种消费者的联系将被淡化,这可能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服务产生错误的认识甚至是产生厌恶心理。要恢复消费者对商标的信心和了解就不仅仅是制止侵权行为那么简单,还需要再次培育市场。 结语 商标是商标权人的重要资产,其商誉的建立需要长期的投入和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根据实际损失、侵权人利益或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况,赔偿数额可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并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侵权人掌握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否则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商标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相关材料工具,并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商标商誉是极其重要的,一旦受到仿冒,将对商标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需通过制止侵权行为和重新培育市场来恢复消费者对商标的信心和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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