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讼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但担保提供的对象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人民法院。涉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像一般担保中那样享有自主参与和决定担保合同内容的地位。一、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规定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业依法驳回其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如果没有以上条件,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无需办理抵押手续,不影响企业经营所需资产的使用。二、保全时担保费承担问题1、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费用都是由起诉方或申请方先垫付的,法院会根据情况判决最后双方如何承担。2、财产保全费用根据申请保全的数额不同费用也不同。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申请人可以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负担。三、诉讼保全担保操作流程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担保公司在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签约;3、申请人与担保公司就提供担保服务签约并由担保公司向相关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4、担保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案件的保后跟踪。与一般担保业务如综合授信担保、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进口开证担保等相比,相似之处在于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也是代偿风险和追偿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 担保物权 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