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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申请判决书不公开理由
释义
    结合法定事由和个人情况据实说明,并向法院提交申请即可。按照最新的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将不再公开离婚的、未成年犯罪的裁判文书。在这之前已经在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网上将会对其予以撤回。也就是说,这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在以后查不到,之前的也将不能查询。按照整理,裁判文书网上不公开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未成年人犯罪;
    3、以调解方式结案;
    4、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5、离婚诉讼;
    6、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
    一、法院判决错案怎么认定
    关于错案的认定标准,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一问题已成为法学理论界讨论激烈的重点问题,亟需相关法律对其认定标准进行确定。
    其中,在中国法院网刊登一篇《法官过失导致错案的责任认定与追究》中,明确提出了错案认定应遵循的标准:
    ⒈案件实体裁判方面的错误包含: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有遗漏。
    ⒉办案程序方面的错误包含:案件管辖是否合法;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是否贯彻诉讼有关违反公开审判、回避、辩护、质证、辩论、调解等原则;是否违反审限规定;是否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等。
    ⒊其他的违法审判情形主要指的是违反廉政纪律、审判工作纪律的情形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⒋除了上述情形外,作者认为还应包括以下几种小错误:案由缺乏全称、表述不规范、定性不准确;案件编号不规范、不一致;案件当事人材料不全、送达情况不明,当事人署名不全;数字、称谓使用不规范,前后不统一;裁判文书中多处错别字、漏字、字句重复;裁判文书落款日期错误;裁判文书中当事人顺序颠倒、名字、年龄、重要数据、期限错误或有遗漏;“三大笔录”不规范,记录不全没有签名或有错误等等。
    二、法院判决书多久上传至裁判网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上诉,一般情况下,在宣判的15天以后就可能会在裁判文书网上查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1、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六个月,一审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
    2、案件的审判程序不是开一次庭就能搞定的,一般要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如果是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能一次开庭就能解决问题),查清案件事实,只有查清案件事实并有相关证据证明时,法院才可以宣判,而且即使是当庭宣判,法院也来不及当场作出判决书,所以一个案件定期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判决书,定期宣判的,立即发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那么法院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归类为:
    1、民事判决书:审判决为收到判决书15日内如不上诉,自动生效;二审判决做出即为生效。
    2、刑事判决书:审判决为收到判决书10日内如不上诉,自动生效;二审判决做出即为生效。
    3、行政判决书:审判决为收到判决书15日如不上诉,自动生效;二审判决做出即为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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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