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什么是 寻衅滋事 的行为?如何区别违反治安管理的寻衅滋事行为与 寻衅滋事罪 ? 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无故殴打他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 第一,强拿硬要,即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店铺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 第二,追逐、拦截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目的,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 第三,随意殴打他人,即没有任何理由殴打不特定的人。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 第五,任意毁损公私财物,行为人没有目的和理由地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耍威风等不健康目的,藐视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时,才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是指经常性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引起群众发生惊慌、逃离现场的混乱局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68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