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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
释义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监护权的申请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较为宽泛,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一、不属于监护的撤销条件的是什么
    不属于监护的撤销条件的是发力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七种情形之外的所有情形。《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消灭,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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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0 13: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