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实践中一事再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然后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 2、同一件事情,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起诉的事实与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不相符, 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原告还可就与法院查明事实相符的另一种法律关系起诉。 3、原告起诉后,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但原告有新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再审。 4、离婚案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过六个月后,又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