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
释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参考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1、第一次验收合格的,可以参考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2、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承包人负担修复的费用,然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一、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 《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实际施工人依据该规定主张工程价款需要满足前提条件:1、其与违法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前述合同无效;3、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上述三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都比较清晰而同意,但在仍应当再次明确,违法分包合同其本质是一个建设工程合同,其发包方为违法分包人,其承包人为实际施工人。因此,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违法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又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作为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价款。《解释》第二条对工程款主张的具体表述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此处的“合同”并无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面对实际施工人向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具体情况,上述“合同”的表述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合同”指的是非法分包合同,即实际施工人只能参照其与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合同”指建设工程的发包合同,即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违法分包人作为承包人与建设工程总包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 二、转包合同无效后怎样结算工程款 1、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通常情况下,工程转包没有发生纠纷时,在工程完工后,发包人都会按照将相应的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 但因工程转包发生纠纷,工程转包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时,承包人不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也不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人工费、管理费等成本支出。因为承包人没有实际的履行合同,且转包行为违法,所以承包人不能因非法转包行为获利,实则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转包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互相返还各自财产。但因建筑工程的特殊性,若客观上严格适用返还财产的规定,必将使工程丧失其效用价值,也进一步扩大了双方的经济损失。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完成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3、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结算 当承包人出现资信状况恶化、破产、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等情形时,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已完成建筑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分包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1、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 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继续履行,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处理。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该按照完成的比例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已完成部分应拆除,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合同履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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