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同受托人如何处理信托事务 在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方的关系中,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为共同受托人,这种情况的出现,是源于信托文件。可能是有关信托财产的管理过于复杂,也可能是委托人想在同一信托的共同受托人之间建立一种制衡关系,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共同受托人之间本来就有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业已存在,如夫妻二人、母子公司等。 只要在同一信托中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即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作为同一信托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在本条没有涉及,但从本条规定看,其相互之间不存在递补、代位的关系,而是共同行使受托人权利,平等、共同享有受托人的权利,不因共同受托人的情况而划分信托份额,分割信托财产,共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共同共有。同一信托的信托文件应明确共同受托人的这种法律地位,但不禁止信托文件作其他的安排。 共同受托人接受委托,代人理财,原则上应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所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是指两个以上受托人没有先后顺序、没有主从关系、没有份额关系,类似于普通合伙人中的共同共有、共同执行业务的关系。当然,也不反对共同受托人之间经过平等协商的工作分工。在信托文件有规定的时候,对某些具体事务可以由受托人分别处理。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因为是两个以上不同的平等的民事主体意思表示的综合,当其就具体的信托事务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本条规定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这样可能就有以下一些情况: 一是信托文件中原来就有规定,事先约定了共同受托人之间意见不一致时采取何种解决办法; 二是信托文件可能规定对一些具体信托事务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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