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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案件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释义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一、宣告专利无效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宣告专利无效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1、注意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2、注意提出无效宣告证据,当事人应当自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可能面临不予受理的结果;
    3、注意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救济途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审查决定后,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护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强制实施许可的后果
    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性和有偿性。
    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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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