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拆迁评估只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在评估报告上签字,证明同意这个评估结果,不代表必定同意被征收。房屋征收需要重新签定房屋征收合同才行。如果评估报告已经签字同意,而且已超过给定的5天的重新申请期限,那么是无法再申请重新评估了,此评估价应视为认同的赔偿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