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去哪个法院起诉,应该如何确定法院有离婚管辖权? |
释义 | 一、离婚去哪个法院起诉已婚去哪个法院起诉很多当事人都会有此疑问,一个城市有那么多家法院,到底应该去哪家法院起诉对方,才不会遭到拒绝,节省立案的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也是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户口所在地与实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以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经常居住地是指到起诉止,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如何确定法院有离婚管辖权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频繁,因此,会出现离婚的一方或者双方都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如何确定法院有离婚管辖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确定管辖权的规则如下: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说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如某男与某女在北京结婚。某男为北京户口,某女为上海户口。双方婚后在重庆市天津购房,但户口没有迁入,但截止起诉时,已在天津的房子里面,连续居住了二年。如果某男欲起诉某女离婚,应到重天津的法院立案。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夫妻双方之前在北京居住,但是男方离开北京去上海工作了1年半,女方想离婚,则可以在北京的法院进行起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监禁,则一般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管辖,但实际上因为有些婚姻案件牵涉到分割财产标的较大,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标准,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划分标准依各地区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区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财产争议标的不超过五百万元的离婚诉讼案件,在此标的以上则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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