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离婚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
释义 | 夫妻一方婚前购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银行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方名下。离婚时需协商处理,否则法院判定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财产增值部分需补偿另一方。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申请银行贷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如果离婚,双方需要协商处理该不动产。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则视为该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如果离婚,不动产登记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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