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房子的增值部分怎么计算 |
释义 | 第一: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第二: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一、婚后还贷部分与增值部分如何补偿 婚后还贷部分与增值部分补偿方法: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除以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乘以房屋现值除以2,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 二、按揭买的房子的分割规定是什么 第一,婚前一人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第二,婚后双方按揭贷款买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分。双方对房屋产权无法达成协议的,可通过竞价取得。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父母给孩子购买的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1、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结婚前为子女全款购房,且未表示赠与双方,那么毫无疑问,该房产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仅是在婚前为子女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那么,对于父母婚前父母付首付的部分,属于对儿子一方的赠与,是儿子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会判决案涉房屋归不动产登记一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其独自偿还,并就夫妻共同还贷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即,若未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时,最好还是写一个书面的财产协议,就出资的性质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今后发生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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