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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失业就业登记证需要哪些材料
释义
    办证时,劳动者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襄阳市《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2、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被录用人员2寸照片两张;4、《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襄阳市《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常住地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由社区统一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持《登记证》按有关规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等情况在《登记证》相应栏目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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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8: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