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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所需材料
释义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提供常住地居住证);
    2、1寸免冠照片1张;
    3、填写并提交《个人就业登记表》或《个人终止就业(失业)登记表》;
    4、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新成长劳动力,从事灵活就业和社区就业后失业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
    (2)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3)原个体经营业主,应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
    (4)失地农民,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征用有关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
    (5)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异地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出具毕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出具《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
    (6)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由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评价委员会颁发的《成都市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
    (7)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
    (8)刑释解教人员,应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证明;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又失业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和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襄阳市《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2、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被录用人员2寸照片两张;4、《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襄阳市《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常住地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由社区统一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持《登记证》按有关规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等情况在《登记证》相应栏目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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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5: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