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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固定价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前解除,已完工程价款应如何确定
释义
    方升公司与隆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合同约定
    2011年9月1日,隆豪公司与方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由方升公司为隆豪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
    工程内容为:建筑结构为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36745㎡,最终以双方审定的图纸设计面积为准;
    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工期419天。
    工程单价1860元/㎡,单价一次性包死,合同总价款68345700元。
    施工情况
    2011年5月15日,方升公司开始施工;
    2011年6月,龙安华诚公司完成设计图纸,同月27日双方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2011年11月23日,方升公司、隆豪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质检单位在海南州共和县隆豪公司售房部形成《基础验收会议纪要》,工程基础验收合格。
    2012年6月13日,方升公司、隆豪公司与相关单位组织主体验收;
    2012年6月19日,方升公司发出《通知》,要求隆豪公司于2013年6月23日前支付1225.14万工程款,否则将停止施工。
    2012年6月25日,隆豪公司发出《通知》,内容为:方升公司不按约履行合同,拖延工程进度,不按图施工,施工力量薄弱,严重违约,导致工程延误、给隆豪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方升公司接到通知的一日内撤场、拆除临舍。
    之后,双方解除合同,方升公司撤场。
    诉讼情况
    2012年7月9日,方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隆豪公司向方升公司支付工程款22439200元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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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0:4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