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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法30复议终局,包括什么情形?
释义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终局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终局决定的情形有什么?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了与上相同的规定;(已废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记录疑问主要包括什么方面?
    也就是说,口头申请行政复议,也必须对复议申请的主要问题-一表达清楚,因为复议申请是复议机关据此决定是否受理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依据。当然相对于书面申请来说,对口头申请的要求还是简单了许多,但是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完整,使行政复议工作每一步都有案可查,对口头申请的,法律要求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明确的笔录,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是哪些?
    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30条第一款的问题!
    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适用复议前置的前提条件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依法取得”了九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即九大资源已有“名份”了、有“证”了;
    ②该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指行政司法行为中的再次确认权属的行为,不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以上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是复议必经式。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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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0: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