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3、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