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5种不同,分别是: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禁止条件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只违当事人意愿形成的婚姻,即胁迫结婚。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限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无效情形消失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婚姻。 5、效力不同。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至终无效。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放弃。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行使撤销权的,婚姻自始至终有效;无效婚姻在法院宣布后自始至终无效,但法定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婚姻从无效情形消失或者缔结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