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制定新建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水利工程管理方案。对没有管理方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方案的示范文本,对管理单位、管理责任和管理经费等内容予以规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以及城市规划区外工业园区内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结合历史现状提出划定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向社会公布。 【法律依据】:《九江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巡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运行隐患,并报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田水利功能的山塘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日常管理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投入,加强对山塘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工程的整治,保障其安全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