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参加残奥会比赛的残疾人类别: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运动功能障碍),包括脑瘫、脊髓损伤、截肢及其它肢体残疾者。体育比赛中残疾人基本分级:视力残疾(IBSA):分为3个级别,B1、B2、B3级。脑性麻痹(CP-ISRA):分为8个级别,1-4级(坐掎子参赛)、5-8级(不坐椅子参赛)。脊髓损伤(ISMWSF-IWAS):分为8个级别,1A、1B、1C(四肢瘫)、2、3 、4、5、6(截瘫)级。截肢和其它肢体残疾(ISOD-IWAS):截肢分为9个级别,A1-A9级。其它肢体残疾分为6个级别,L1-L6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