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肢体残疾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 ( 瘫痪 )、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 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 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 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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