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