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处罚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如下: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