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登记手续应该怎么去办理呢 |
释义 | 第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第二、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法律分析 第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四、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五、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给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一、不动产登记原则有哪些呢? 不动产登记原则有: 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不予登记。 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3.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3)预查封登记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以上就是律师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该内容由 朱教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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