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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法的社会监督的特点?
释义
    律师解析:
    (1)法定性。劳动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活动,被监察的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监察执法活动。劳动监察的具体范围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一是指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监察是指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监察是指根据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2)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监察权代表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能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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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