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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局逮捕人需要检察院批准么
释义
    需要,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要逮捕的应当报请检察院批准,否则不能实施逮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执行逮捕需要检察院批准,最终定罪量刑要由法院依照案情和证据认定。
    一、刑事拘留与逮捕的区别有哪些?
    (一)执行地点不同。刑事拘留的执行地点在拘留所,而逮捕的执行地点在看守所;
    (二)决定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
    (三)羁押期不同。刑事拘留最长只能羁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后的羁押期最长可以达到三个月。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二、什么情况下会被逮捕: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一)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二)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三)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四)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五)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六)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三、逮捕案件的刑事证明标准:
    审查批捕部门的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诉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上。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用证据进行论证、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注意把握好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两个基本”的原则,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每个证据都要查证属实,并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这是整个案件符合基本证据确凿的基础和前提。
    二是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三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批捕。
    五是全案证据必须形成体系,能够完整地证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实现整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证据确凿的,应依证据批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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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2: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