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级智力残疾证国家有没有补助金 |
释义 | 三级残疾证有补贴,补贴政策如下: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4、残疾人职工(含创业者本人)工资及社保支出等费用可按双倍费用计入公司运营成本; 5、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补贴申请程序: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县级残联审核; 3、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4、民政部门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县级残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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