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派出所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吗? |
释义 | 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理应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可以在诉讼中直接列为被告。其原因有二:首先,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做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做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一些公安派出所往往受到利益驱动,有的对管理相对人处以高额经济制裁,有的超标办理应由上级主管的治安案件,有的收钱不给收据,有的让管理相对人等待处理最终则不了了之……诸如此类不规范行为,诉诸法律都理当是以公安派出所败诉而告终,但若法院要求管理相对人变更诉讼主体,将公安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作为被告,那么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无疑就扩大为其上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这就会导致公安派出所具备了其原来并不具备的职权,其原来的越权行为也就不越权了,管理相对人自然就很难在与公安派出所的诉讼中获胜,这就很容易造成公安派出所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于法于理,公安派出所都可以被列为被告的独立诉讼主体。 派出所是否独立的诉讼主体 1、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作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2、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诉讼如何起诉公安派出所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作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治安管理处罚吗 公安派出所并不是一级公安机关,而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代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对其辖区内的治安事项进行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中规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这一规定,赋予公安派出所有限度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权。规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属于授权执法的范畴。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五百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治安管理处罚,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重大财产权或者经营权,属于严重的处罚,有些还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听证,应当慎重,不宜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但是,由于实践中很多案件是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案件,而且派出所比较熟悉辖区内的情况,能够及时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接受群众举报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投案,迅速展开调查和及时裁决,警告等较轻的处罚甚至可以当场作出。这些处罚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既可以减轻公安机关的工作压力,又可以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减轻社会危害,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工作效率。 派出所能否是行政复议主体 派出所是行政复议的主体之一,当事人对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被告是派出所诉状如何写 行政起诉派出所的诉状原告:被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此致某某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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