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区别 |
释义 | 债务转移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具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 2、生效的要件不同。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不须债权人同意;而债务转让的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 一、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他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1、转让的债务需为合法有效的债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为非法的债务当然是不允许转让的。 2、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而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专属于自身的债务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完成,因而不能进行转让。 3、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有明示与默示两种表示形式,前者需要债权人以明确的作为表示出对债务转移的同意,后者主要表现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与向第三人请求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吗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 三、债务转让债权人不同意的该如何处理 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那么就不能发生债务转让,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生效的要件。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则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转移协议无效。 无论是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对债权人均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且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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