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款人胜诉后如何处理?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如果欠款人胜诉后不上诉也不还款,债权人可以在两年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分期履行则从每次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同时,法院对伪造、毁灭证据、阻止证人作证、隐藏财产等行为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欠款人欠钱不还,起诉胜诉后如果对方不上诉也不还钱的,可以在两年之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欠款人在起诉胜诉后两年内不上诉也不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做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计算期间;如果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按照每次履行期限计算;如果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则从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止证人作证、转移财产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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