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是主刑还是附加刑 |
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在内容上,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在期限上,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年以下;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刑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在适用对象上,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防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刑期计算上,独立使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判处死缓、无期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一、主刑的种类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具有以下特点与内容: 1.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故管制不同于免予刑罚处罚。 3.具有一定期限,即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管制固然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是一种开放性刑罚方法,故离不开群众的监督。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1.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3.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与内容如下: 1.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 2.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 3.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与内容如下: 1.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 2. 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也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死刑 1.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罪犯的生命,故被称为生命刑。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 2.死刑缓期执行 《刑法》第48条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为死缓。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 二、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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