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成立教育机构需要符合场地、师资、管理等方面的条件,具体条件由当地教育部门规定。以梅县区的要求为例,其所需条件具体为: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符合学生素质教育发展规划。有符合规范的名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机构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所规定的标准。用作培训的场地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有合法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中国公民担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按《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要求确定的行政负责人,配备合格的数量足够的专职安保人员、培训人员。 广义的教育机构有很多分类:如: (1)各种类型和程度的学校(如普通学校和专业学校); (2)学前教育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 (3)校外教育机构(如少年宫、辅导站); (4)成人教育机构(函授学院、电视大学、广播大学、成人自学考试站等); (5)各级教育行政机关(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教育科等); (6)教育研究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