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延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延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不符合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 三、延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地点 延安市为民服务大厅E厅133号窗口。 |